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住房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可向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尚未结清且已办妥不动产权证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不包含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
商转公贷款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予以办理:
(一)先还后贷方式。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职工以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并办理相关手续,公积金中心再发放贷款。此方式支持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银行的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二)以贷冲贷方式。即符合条件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银行的同时,职工以自筹资金将差额部分提前结清,原商贷银行注销抵押登记。此方式仅限于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放款银行的商业银行开展。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开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8日